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即被告 井樹華 (原名 井天博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2年上訴字第758號),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井樹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應予解除凍結、禁止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示(詳附件)。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與本案案情無關,已無凍結、禁止處分之必要,且屬於被告所有,經聲請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解除各帳戶之凍結、禁止處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蘭蕙附表:
┌──┬───────────────┬────────────────┐│編號│扣押函│聲請人被凍結、禁止處分之帳號│││││├──┼───────────────┼────────────────┤│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OO分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井天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雄 簡瑞麗 101偵3091字第6460、64│帳號:000000000000號│││61號││├──┼───────────────┼────────────────┤│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OO分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井天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雄簡瑞麗101偵3091字第6462、64│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63號│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OO分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井天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雄簡瑞麗101偵3091字第6464、64│帳號:000000000000號││││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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