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雪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王雪紅(妨害自由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20時許,在其所出租之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1樓門口外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合,對告訴人 唐源鎂 辱罵:「妳就是老 查某 、三八查某、妳老公不愛妳,去死一死。」等語,致告訴人唐源鎂人格、名譽受損,因認被告王雪紅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唐源鎂告訴被告王雪紅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王雪紅係涉犯刑法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依照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唐源鎂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106年11月1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王雪紅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6頁),爰依上開規定,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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