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793號債權人 陳宏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素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600萬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何素緞對債權人陳宏基誣告罪、偽證罪之起訴書或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判決書。」,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雖補正起訴書,惟該起訴書係債權人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之起訴書,非債務人對債權人為誣告及偽證行為之起訴書或判決書,債權人迄未釋明債務人之告訴行為如何該當侵權行為而侵害債權人之名譽權與人格權,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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