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廖連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即大唐世家社區全體區分所權人)、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即大唐世家社區全體區分所權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坐落臺中市○○○段○○○○○○號土地如附圖ABCDEFGHIJK等地上物清空拆除,惟所指之被告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即大唐世家社區全體區分所權人)、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即大唐世家社區全體區分所權人)尚未明確,且所請求應清空拆除之臺中市○○○段○○○○○○號土地如附圖ABCDEFGHIJK等地上物範圍及面積不明,無法認定原告排除侵害所得之利益,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具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32-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全部),以補正當事人資料。並請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應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暫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應由原告先行繳納,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若有不足日後再另行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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