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峻毅 即 林玉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陳春娥 即 林玉東 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芸 即林玉東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泰 即林玉東之承受訴訟人 林幸芯 即林玉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2,4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