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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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04號上訴人 張漢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雅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