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22號債權人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証棕 債務人 羅天源
一、債務人羅天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天源、 顧文君 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羅天源、顧文君連帶給付壹佰萬元,並主張顧文君擔任羅天源之保證人,且經其存證信函通知保證人顧文君,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語。惟查,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係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天源間之金錢借貸,而依債權人所提之保證書觀之,保證人顧文君乃係擔保羅天源在債權人公司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因不法行為所致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失,是就羅天源系爭金錢借貸債務,尚難謂屬保證人擔保之範圍,亦未符合前揭民法第272條之「明示」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事。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顧文君連帶清償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