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經本院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在外,於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廿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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