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六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拾壹顆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叁瓶(毛重肆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已不起訴處分,惟本件扣案之MDMA十一顆及K他命三瓶(毛重四‧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獲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