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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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送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伍點肆公克,係該分局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一四號),惟查獲之前揭物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三五號),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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