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字第33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告 吳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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