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允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允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允謙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