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世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世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何世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並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審簡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上訴,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25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4年度上易字第157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上開2罪,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另因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該3罪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3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4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查,受刑人於106年1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3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