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宇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9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177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3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前開應執行之刑2年8月,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9日。嗣受刑人於106年1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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