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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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補正原告黃健治之簽
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
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記載,且未依其他方式補正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則為
修正前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現
行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
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收受原告以電子傳送方式
提出(記載傳送日期為同年月18日)「民事起訴狀」之書
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不合,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簽名
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