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羅瑋羣
相 對 人 謝豐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公司台
灣分公司於民國96年1月17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日華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華資產管理公司),日華資
產管理公司於104年9月1日再將上開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辰資產管理公司),寰辰資產管理公
司於105年4月13日再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
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竟因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查無此人,不知其住居
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