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小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商鈞偉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
被   告 台灣足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
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五、第六行後段關於「,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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