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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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535號債權人 林于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杰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債務人(所附合約書之當事人為品筑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美心林有限公司,並非林于淵、陳杰邑,聲請狀如有誤載,請予更正,並提出經正確之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3年10月17日之依據(依合約書約定,尾款應於工程驗收日起15日內付清)。
三、債務人陳杰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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