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62號聲請人 王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馨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於聲請事項中稱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惟本件本票無記載到期日,請表明自提示日之後清算之利自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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