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
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經本院於98年8月12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逾期未繳,將予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
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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