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1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詹智揚
張家瑋
被 告 田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