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郭宏傑
郭碧雄 朱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郭宏傑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郭碧雄、
朱秀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金額新臺幣(下同)273,47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郭宏傑自應還款日民國106年4月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51,679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郭碧雄、朱秀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