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3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曾千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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