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D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D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方○文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案件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未繳納訴訟費用,嗣被告就被訴對原告D男犯利用權勢猥褻罪嫌部分經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有本院刑事庭109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甚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