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大眾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保源 訴訟代理人 熊保誠 被告 陳俊傑 上列被告陳俊傑因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8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蕭淳元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文廷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