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毅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毅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毅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5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246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