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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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47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乙○○、甲○○就本件犯罪行為係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蓋渠 等為夫婦,同住於本件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號,且均就本件違法重建之行為均坦承不諱,顯見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被告二人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明知所建違章建築違反建築法,並業經桃園縣政府工務處依法強制拆除,不得重建,詎仍執意於原址重建,無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及尊嚴,惟因其係漏水緣故始予重建,其情不無可憫,兼衡渠二人犯罪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與犯後均自白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存卷可按,其等經濟狀況不佳,且年歲已邁,經此教訓,自當知所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二人自新,所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同予諭知緩刑參年,用啟向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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