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52號聲請人 林啟豐 (即 林光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5月14日(週六)為例假日,應順延至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1-ND-5745-511000002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1-ND-5746-711000003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1-ND-5747-911000004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1-ND-5748-011000005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1-ND-5749-211000006豐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1-ND-5750-9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