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7號再審原告 余志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水龍 間因100年度小上字第21號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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