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2號
受刑人即被告 黃盈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盈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盈綜先後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盈綜先後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數罪,各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洪于智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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