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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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原告 林有重 被告 林玉霞
林誌雄 林裕郎 黎澤花 林弘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坐落於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判決繼承分配予原告並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惟該筆土地係坐落於嘉義縣,核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就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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