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52號上訴人 張宸華
林沂萱 被上訴人 賴桂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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