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孟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孟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9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