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旭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四編號二之「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位中所載「手機1支」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附表四編號二之「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位中贅載「手機1支」,而與原本不符,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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