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上訴人 黃河清 被上訴人 黃國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參仟零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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