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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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均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