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