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應加增列「原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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