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3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寬豐布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審。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