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債務人 林妘洳 即 林宜榛 即 林明雪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於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記載之所得,如係於105年3月至106年12月間之給付,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
2.提出106年6月起迄今之工作證明書,並說明每月收入17,000元之計算方式(據聲證四之工作證明書所載,105年1月至10
6年5月期間,平均每月收入約2萬元,且前次聲請更生亦記載2萬餘元)。
3.提出債務人母親之除戶謄本、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4.提出家族系統表(包含所有子女、兄弟姊妹),及 陳妤宣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身分證統一編號。
5.提出債務人所有支出母親醫療費用之明細。
6.債務人稱房租由小女兒支出一半,則何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卻記載11,000元?又水電瓦斯費為何未與女兒分攤,而全由債務人支出?
7.說明債務人之大女兒自何時起未與債務人同住?
8.說明債務人105-106年均有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106年有邁捷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美極客環球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聲證六所示,債務人之健保費係由陳妤宣之薪資扣繳,請提出債務人確實給付健保費予陳妤宣之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於104年7月6日請領勞保退休給付0000000元
,其用途為何(除用於支付母親醫療費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