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慈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慈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慈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裁定定應執行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另案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案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9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為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89號判決,受刑人已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245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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