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7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寶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338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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