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6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馬正峰┌───────────────────────────────────────────────────┐│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6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聯合億工程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37,539元│AB0000000│98年10月15日│││周福全│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司││││├─┼─────────┼─────────┼─────────┼─────────┼─────────┤│2│聯合億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13,572元│AY0000000│98年10月30日│││周福全│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