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休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休休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稱「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均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休休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8年3月2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88年3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117頁第568號)。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情,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11日高市教四字第098000900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單、97年度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是聲請人聲請核准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百星文教基金會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修正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