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姿瑩
吳柏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裁判費為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