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99號聲請人 黃沛呈 代理人 賴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榮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至0000000之本票原本共4紙到院供辦。
三、相對人杜榮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