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 黃啟勝 被告 王豐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4,000元(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5753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