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92號

原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子微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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