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3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俊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日111年度橋小字第13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