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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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362號

原告 張琼媖

被告 季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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